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兴建的城市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