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