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兴建的城市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