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部位,以铁路道口两侧钢轨外距二米处为界,界限以外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