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学校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生活指导和心理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