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并和学校共同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