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八条有效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