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学生Article 8In force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