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二)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三)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四)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