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进行排名的;(二)强制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