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三)占用或者变相占用教师编制的;(四)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加固或者重建的;(五)未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