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督导第四十二条有效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导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