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督导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制度,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