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督导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活动,应当邀请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