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