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的决算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