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