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选用教科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