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在教师职务评聘、培养培训、骨干选拔等方面向薄弱学校倾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