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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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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在教师职务评聘、培养培训、骨干选拔等方面向薄弱学校倾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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