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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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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实行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推行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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