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及时核定、调整学校教师编制,并按照编制配备教师。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