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及时核定、调整学校教师编制,并按照编制配备教师。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教师编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