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任免,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学校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公开学校的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