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类型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