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为居住较远的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学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