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转学、停学、休学、退学或者开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