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