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水利工程设施无关的各种设施。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