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