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6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2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并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环境卫生的保护;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南明河的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和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应当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设置。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不影响行洪、排水;
(三)不污染水体;
(四)不损坏河道及其附属的水利、市政、绿化等设施;
(五)不破坏环境风貌。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
(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五)损坏路灯、堡坎、截污沟、护栏、路面等市政设施;
(六)弃置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吐,随地便溺,摆摊设点;
(八)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损坏雕塑、亭阁、喷泉等景观设施;
(九)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污染水体;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修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路灯、堡坎、截污沟、护栏、路面等市政设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不影响使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弃置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乱涂、乱画、乱贴、乱吐或者随地便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50元罚款。摆摊设点的,予以取缔;
(七)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损坏雕塑、亭阁、喷泉等景观设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
(八)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九)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使用燃油机动船污染水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