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并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环境卫生的保护;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