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