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摆摊、设点以及在经营场所外兜售商品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