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县人民政府及其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等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拟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开发治理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者生态环境;

(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块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或者所涉及的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