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三)开发目标明确,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

(四)有项目建设资金筹集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六)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