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及管理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