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及管理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