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产业主导、项目推动,集约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后备资源开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