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损毁、破坏、盗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