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项目申报主体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逐级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