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