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开发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者终止的;
(三)擅自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的;
(四)对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六)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
(七)年度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