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