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