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