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执行、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项目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