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县审计机关,或者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随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下一年度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前函告同级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予以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