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为促进项目和资金管理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