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收回财政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