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国家和省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二)设区的市、开发县投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三)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四)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五)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