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二)设区的市、开发县投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

(三)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四)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

(五)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