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明确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并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之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应当建立验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