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可以实行实施主体先行投资,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予以补助的管理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