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